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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发展设施农业,提升设施装备技术水平,转变设施农业发展方式,保证“菜篮子”产品生产,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消费需求,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建设活动。通过示范带动,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推广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探索设施农业发展新机制,提高设施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现将《全国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建设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建设内容,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强化技术服务,认真做好扶持发展的各项工作。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分别填写申请表,于2011年2月28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科教处。 联系人:李中华 王国占;电话:010-59193362;电子信箱:njhkjc@agri.gov.cn。 附件:全国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建设活动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全国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建设活动方案 一、目的意义 设施农业是集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环境技术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具有技术密集、集约化和商品化程度高的特点,可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 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是设施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开展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建设活动,通过培养一批示范典型,引导和促进设施改善、装备提升、技术普及和创新,加快设施农业的设施标准化、装备现代化、技术集成化、产业规模化进程,全面提升设施农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设施农业产品生产能力,为保障“菜篮子”供应做出积极贡献。 二、示范单位 依据设施农业优势区域布局与发展现状,结合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重点选择位于优势区域的生产基地作为全国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申请建设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对象选择。蔬菜、食用菌、花卉、水果及其它各类经济型作物的设施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畜牧、水产等设施养殖场,具有科学的生产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持续生产经营时间达2年以上,有自主的产品品牌。 (二)设施规模。集中连片的设施种植面积达100亩以上,主要设施可实现周年生产;猪年存栏量达5000头,蛋鸡10万只,肉鸡20万只,奶牛500头以上规模的设施养殖场。 (三)装备条件。设施园艺装备水平较高,耕整地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环境调控水平达到40%以上;设施养殖应采用机械化喂料、清粪,具有规范的消毒防疫设备,环境可控水平达60%以上。 (四)设施条件。1.连栋温室:单栋面积3000平方米以,有智能化控制设备;日光温室:有周年持续生产能力;塑料大棚:跨度8米以上。2.独立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场区、舍内实行净污分道;畜禽舍具备良好的采光保温隔热性能。 (五)基础条件。生产区水、暖、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具备与温室设施相配套的综合生产车间,后处理机械化、标准化水平达到30%,商品率达到90%;设施养殖场设有专门的粪污处理区,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六)经营管理。作物品种优良,栽培科学,植保无公害,产品安全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具有公司加农户的协作机制,对周边农村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申报程序 示范单位由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推荐。2011年在全国共建设100个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申报表(附件2),并报送示范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条件中的各项内容及生产经营状况等)。 四、建设原则和目标 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建设以自建为主,国家政策扶持为辅,充分调动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农业设施建设质量、生产效率、抗灾能力和生态化水平。经过3年示范建设,示范单位的设施标准化水平达到90%,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率达到80%,产量提高10%,生产成本降低10%,综合经济效益提高15%以上,示范带动能力明显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