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6
【实施时间】 2010-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

  (闽政〔2010〕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村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础,承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对缓解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困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村卫生所建设,加大投入,开展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对偏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进行改造,为行政村的卫生所配备基本急救设备,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培训。村卫生所的条件和乡村医生的待遇有了一定改善,服务能力有所增强,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贡献。但总的来看,多数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小、布局不合理;乡村医生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强、缺乏相应保障;村卫生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完善,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改善村卫生所医疗条件,提高村卫生所服务能力,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管理体制,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及我省医改实施方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中央医改工作精神,把村卫生所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职责,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村卫生所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培养力度,规范执业行为,着力提升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村卫生所建设必须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以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为重点,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需求。

  

  2.多方筹资,政府扶持。村卫生所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村民委员会举办、乡镇卫生院举办、乡医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政府对村卫生所建设给予一定扶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医疗卫生任务进行补助。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村卫生所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有步骤地改造建设。

  

  4.整合资源,完善布局。村卫生所建设选址应与村委会、村民综合服务中心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集中安排,加强资源整合,合理利用小学、村部等闲置房产,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二、村卫生所基本职责

  

  村卫生所主要负责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其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民医疗保健意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三、建设目标

  

  (一)加强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拥有一所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村卫生所,房屋建设较为规范、基本设施较为齐全,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到2015年底,全省村卫生所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国家标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