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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6
【实施时间】 2010-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7.逐步将村卫生所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积极将具备开展部分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村卫生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已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常见病的就近治疗需求。

  

  8.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基本建设资金筹措和省级资金安排

  

  1.各地应按照建设目标和任务,结合村卫生所实际,统筹安排业务用房和设备配置补助经费,明确分年度计划,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完成村卫生所建设任务。

  

  2.按照各县的财力状况,参照省财政对各县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的分档办法,省级分四档对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予以补助,每所补助标准分别为1.2万元、0.9万元、0.6万元、0.3万元(具体分档补助见附件)。

  

  3.各地村卫生所建设要以县级为单位统一制订规划、统筹资金使用、统一组织实施,优先安排老少边贫岛行政村卫生所和村集体提供业务用房的村卫生所的建设。鼓励村集体提供业务用房,采取租用或利用乡村医生自有房屋解决业务用房的,也可以纳入建设项目,多方筹资,政府予以补助,达到国家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将村卫生所建设列入地方政府卫生事业年度工作目标,解决好集体办村卫生所的建设用地问题,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尽快启动项目建设。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村卫生所建设的各项措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村卫生所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资金;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村卫生所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努力形成政府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意识

  

  各设区市政府要重视并加强对村卫生所建设的领导,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村卫生所建设负总责,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村卫生所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责任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配套资金和工作进度,做到任务明确、考核到人。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协调解决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具体问题,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顺利完成。

  

  (三)落实政策保障,加快建设步伐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村卫生所建设的各项保障政策,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明确项目建设进度,采取倒排进度任务、细化节点目标、明确人财物投入等办法,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调度和监控,切实抓好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生产安全等部门的管理规定,保障项目施工安全。

  

  各地要认真落实、按时发放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在原有月人均100元津贴补助基础上,以设区市为单位,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使承担并经考核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今后,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增加以及年人均服务经费标准的提高,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

  

  (四)严格监督检查,推进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不定期深入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建设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村卫生所建设进展月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每月8日前将上月村卫生所建设进展情况报送省卫生厅。对于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进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鼓励;对于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工作进展不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村卫生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2011~2012年全省村卫生所建设项目任务表

  

  

建设
总数
(所)

省级补助总额
(万元)

2011年

2012年

村卫生所建设数(所)

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

村卫生所建设数(所)

省级补助资金(万元)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小计(所)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小计(所)

福州市

1710

1683

478

208

0

0

686

788

319

485

0

220

1024

895

莆田市

516

535

124

100

0

0

224

240

83

209

0

0

292

295

泉州市

1226

1126

291

139

0

0

430

507

195

325

0

276

796

619

漳州市

1086

1308

618

0

0

0

618

768

412

0

56

0

468

540

三明市

1182

1403

573

68

0

0

641

782

382

159

0

0

541

621

南平市

1026

1218

516

50

0

0

566

695

345

115

0

0

460

523

龙岩市

1274

1553

764

0

0

0

764

931

510

0

0

0

510

622

宁德市

1580

1862

814

67

0

0

881

1049

543

156

0

0

699

813

平潭管委会

150

180

90

0

0

0

90

108

60

0

0

0

60

72

合计

9750

10868

4268

632

0

0

4900

5868

2849

1449

56

496

4850

5000



  注:1.参照财政对各县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的分档安排,本次村卫生所建设补助分为四档。第一档为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连江、罗源、沙县、安溪、永春和龙岩市辖区。第二档为福清、闽侯、长乐、惠安、南安、德化、永安和三明、南平、宁德、莆田市辖区。第三档为漳州市辖区,第四档为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

  

  2.村卫生所建设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每所补助标准分别为:1.2万元、0.9万元、0.6万元、0.3万元。

  

  3.本任务表不含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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