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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粮食局(办): 根据青岛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现将《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配套制度》(四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配套制度(四项)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配套制度 1、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 2、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3、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制度 4、青岛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青岛市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青岛市粮食局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青岛市粮食局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 市粮食局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 市粮食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市粮食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市粮食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 市粮食局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市粮食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得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