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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产业分布和职业人口指标。上年度辖区内的企业基本情况、主导工业的分布情况、产业结构、主要经济指标、职工数、生产工人数、主要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生产总值及构成。

  (3)有关职业卫生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资源基本情况,包括卫生机构、人力、资金和设备等。

  (4)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年产值,企业职工数、生产工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组织管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年度经费、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历史职业病发病情况等。

  五、监测方法

  (一)重点职业病监测

  1、调查劳动者健康基本情况

  对监测点企业内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表见附表2《劳动者健康基本情况表》。

  2、职业健康检查

  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岗中、离岗前、应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 )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诊断和统计报告

  对汞中毒、锰中毒、苯及苯系物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发病、患病、死亡、分布特征等情况开展监测。

  汞中毒按照《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89-2007)执行;锰中毒按照《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3-2006)执行;苯中毒按照《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8-2006)执行;甲苯中毒按照《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6-2002)执行。

  职业病病人信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进行统计和报告。

  新发个案病例填写《劳动者职业病报告卡》,具体见附表4。

  4、收集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采用附表3《劳动者健康检查、诊疗情况表》,收集监测哨点企业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通过收集以上数据和资料,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动态分析劳动者健康状况改变,摸清职业病发病的特点、规律和趋势。

  (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1、劳动卫生学调查

  作业场所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指标通过劳动卫生学调查获得。调查表见附表6《上海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调查表》。

  2、作业场所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作业场所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指标通过作业场所采样和实验室检测获得。采样方法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执行,要求必须进行个体采样。汞及其化合物检测方法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测定方法》(gbz/t 160.14-2004)执行;锰及其化合物检测方法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锰及其化合物的测定方法》(gbz/t 160.1?3-2004)执行;苯及苯系物检测方法按照《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化合物》(gbz/t 160.42-2007)执行。

  (三)职业卫生预防控制管理监测指标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预防控制管理监测指标通过劳动卫生学调查获得。调查表见附表6《上海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调查表》。

  2、采用附表5《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表》调查全市和各区县职业卫生预防控制管理情况。

  六、职责与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制定下发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组织汇总和分析监测数据和资料,并将数据、资料和工作总结上报卫生部监督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监测工作、监管以及效果评估,落实专人责任;及时汇总、审核辖区监测数据、资料和工作总结,并于2011年7月10日前一式两份(含书面版和电子版)上报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发布工作简报;并接受市卫生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专项检查。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制定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对全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根据市卫生局要求,负责全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数据、资料的审核、汇总、分析,并将数据、资料和工作总结于2011年8月10日前一式两份(含书面版和电子版)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职业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具体落实上级部门督查、考核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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