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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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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三名工程”,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按照“一名中医专家带动一个专科,一个专科带动一所医院”的思路,重点培养一批优秀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中医功底扎实、创新能力较强、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以人才为基础,大力开展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带动医院发展,实施名医、名科、名院同步发展的“三名工程”。

  

  (一)名医工程。高度重视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继续实施威海市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开展中医临床业务技术骨干培训和多层次的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5年内,培养和引进5名中医药博士研究生,至少培养5名国家和省级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20名市级优秀中医临床人才、40名中医临床业务技术骨干、40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中医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

  

  (二)名科工程。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投入,在全市培育并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地区分布合理、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专科群体。5年内,要完成2个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2个省级中医优势专科和2个省级中医特色专科建设任务,建设10个市级中医重点专科。

  

  (三)名院工程。各级要加大对国家和省重点中医医院的投入。市级着重加大对威海市中医院的投入,努力完成国家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任务,使之成为特色优势突出、管理和服务一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医医院,争创全国知名中医医院。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创建2处国家级或省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

  

  四、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健全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公立中医医院的公益性质,各级政府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在投入政策上优先向中医医院倾斜,逐步增加中医药事业投入。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原则上由本级政府承担,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解决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差、设备陈旧、债务严重等问题。设立“三名工程”、“三进战略”专项资金,为期5年,用于国家级、省级项目建设资金的配套和市级建设项目的奖补。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总额2832万元,其中市级1152万元,县级1680万元。具体包括:名中医药专家培养资金330万元,重点专科建设资金1882万元,创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资金60万元,创建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资金100万元,创建中医特色基层医疗机构资金260万元,中医药科普宣传经费200万元。市卫生局、财政局要联合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监督落实。

  

  (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经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疗效显著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三)大力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院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四)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五)制定中医药人员鼓励政策。参照省级名中医药专家评选办法和程序,开展市级名中医药专家评选工作。市级名中医药专家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总数不超过50名,每5年评选一次。对管理期内完成年度考核和带徒目标的省、市级名中医药专家,给予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等方面,适当向中医药人员倾斜,对业绩突出者,单位内部可试行“低职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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