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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政策,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市政府成立市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市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人事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会同科技、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物价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制定针灸、推拿、刮痧、拔罐、中医整骨等传统项目的收费标准和名老中医药专家诊疗费标准,加强医院中药制剂价格管理。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积极扶持医院中药制剂的开发,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三)完善管理体系。各级要进一步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尽快形成机制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管理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公立中医医院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要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标准,规范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