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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293号
【颁布时间】 2010-12-18
【实施时间】 2010-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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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划实施

  

  ㈠实施步骤

  

  1、2009-2010年,加固1995年以前建成的校舍建筑面积37.44万平方米,投资2.14亿元。其中,2009年已完成加固校舍建筑面积1.16万平方米,投资468万元;2010年加固校舍36.28万平方米,投资2.09亿元。

  

  2、2011年-2012年,加固1996-2002年建成的按1989抗震规范设防的校舍建筑面积76.89万平方米,投资4.36亿元。其中,2011年加固校舍建筑面积37.92万平方米,投资2.22亿元;2012年,加固校舍38.97万平方米,投资2.14亿元。

  

  3、中小学构筑物(如围墙、护坎、护坡等)根据排查鉴定情况由各区在2010-2011年自行安排维修或重建,存在明显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拆除重建。

  

  ㈡资金筹措

  

  公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按财政体制分级安排,即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安排,区属学校由区财政安排;对财力较为困难的区,给予适当补助;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将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市区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予以确保。

  

  五、保障措施

  

  ㈠工作机制

  

  市政府统筹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区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实施,对中小学校舍质量安全负总责。市、区校安办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定期向上级报告实施情况。项目学校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工程规划的实施开设绿色通道,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立项和基建资金计划工作,加强项目监管;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建设资金,监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建设部门要在工程勘察、设计、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要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㈡项目管理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实施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和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或新建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要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㈢资金管理

  

  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要根据校安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建立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切实保证资金安全。

  

  ㈣减免费用

  

  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收取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不符合政策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㈤监督检查

  

  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市级定期巡查和区级常态自查制度。市、区校安办要成立专门的专家督查小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巡查各项目实施情况,指导、督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确定专人,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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