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0-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二)创建研发基地。按照建设医药科技创新体系的要求,根据全省研发和产业化特色,进行整体布局和规划,主要建设六类研发基地。包括:依托山东大学、省药学科学院建设“生物药与化学药创新基地”;依托中国海洋大学等建设“海洋药创新基地”;依托山东中医药大学与省中医药研究院等建设“中药创新基地”;依托省医学科学院、山东大学建设“实验动物基地”;依托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省立医院、省肿瘤医院、齐鲁医院等单位建设“新药临床研究基地”;依托济南、潍坊、烟台等高新区建设“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使其成为我省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的支撑力量。

  

  (三)培育“示范企业”。选择齐鲁制药、鲁南制药、绿叶制药、鲁抗辰欣、东阿阿胶、荣昌制药、山东先声麦得津制药、瑞阳制药等有专业研发机构和在研国家一类新药的医药大企业,促进企业与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12个单元技术平台密切结合,培育20家具有重大新药创制能力和转化能力的创新型示范企业,承接全国15个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新药科技成果来我省转化。力争到“十二五”末期,示范企业发展到50家以上。

  

  (四)组建高端医药创新团队。组织实施“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专项建设工程,为山东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和国家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引进和培育高端医药创新团队。自2010年起,用3-5年时间,在山东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国家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和示范企业中设立30个“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岗位,每个特聘专家配备4-6名青年科研骨干,组建30个以“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为标志的医药高端人才团队,为我省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五)形成新药产业密集区。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形成以济南、淄博和潍坊为主体的“鲁中新药产业密集区”;以青岛、烟台、威海为主体的“半岛新药产业密集区”;以枣庄、济宁、临沂、菏泽为主体的“鲁南新药产业密集区”。每个密集区内要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建设重大新药创制平台1个、医药孵化基地1个,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全部设立具有特色的新药研发机构。每个密集区医药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实现医药产业聚集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省重大新药平台建设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调度、督促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创新药物孵化基地等共建单位的建设进展;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市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并认真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重大科技专项,形成促进我省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发展的合力,不断加快医药产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步伐,为培育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奠定基础。

  

  (二)加大对建设医药科技创新体系的投入。为完成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重大科技专项规定的配套任务,从2011年起,省财政结合现有科技资金,分年度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山东省重大新药创制中心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科研条件建设、重大新药创制、新药研发成果奖励、新药产业化、优势产品提升、中药材基地建设等的项目补助。继续组织实施“山东省医药产值、利税双倍增科技示范工程”,积极推进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医药大企业、大品种。加强对我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医药科技创新平台的支持。鼓励各级财政和企业加大对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培育以重大新药研发为主导的现代医药产业。

  

  加快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多元化股权投资主体的形成,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社会资金参与医药产业投资。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着力解决创新型医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医药产业。国家创新药物孵化基地要制定吸引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建立创新型企业金融支持体系,解决孵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优先培育和引导医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通过引进资本,扩大对外合作,破解资金瓶颈制约。坚持“境内与境外上市兼顾,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并举”的方针,鼓励医药企业因企制宜选择上市途径。重点推动竞争能力较强的医药企业和医药行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加快推动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较高的中小医药企业到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帮助医药企业与境内外投资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建立联系,通过境外上市融资,实现快速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