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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机采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中标供应商违反规定擅自向采购单位开列工程量清单,在规定范围外向采购单位乱收费的,请采购单位在第一时间与采购中心联系。

  (十一)各类空调产品售后服务期限为:民用空调(含定速、变频空调)整机质保期3年,压缩机质保期5年;一拖多式空调及多联式空调整机、压缩机质保期为18个月;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整机、压缩机质保期为1年。

  四、采购程序

  (十二)采购单位采购空调,需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空调协议供货”专栏,进入“采购用户平台”选择空调品牌、规格、型号,下载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当地协议供货代理商。供货商收到确认单后,按照采购单位要求的安装时间和地点送货、安装。

  采购单位如需详细了解供货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点击“空调协议供货”专栏,进入“采购用户平台”查询。

  (十三)采购单位采购空调应在要求安装时间前2天通知供货商。空调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十四)采购单位因采购批量较大或其它原因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可自行与供货商协商签订。

  (十五)采购单位负责对安装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货商应当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联,由供货商从网上下载打印,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货商留存。供应商出具验收单后,采购单位应对验收单上产品种类、数量与价格进行核验,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由供货商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

  (十六)采购单位应在供货商出具验收单后在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系统中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与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优、较优、良、中、差五个档次。采购单位超过15天未作出评价的,系统默认为优。

  (十七)验收单和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统一由财务部门入帐。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

  (十八)采购单位进行网上二次竞价时,建议注明以下内容:

  1、供应商竞价产品的机型应当为协议供货中标机型,否则报价无效;

  2、供应商竞价时应当列出报价明细。包括设备、管线、电缆、吊装、风管式空调室内机风道收费价格及标配管线米数、实际收费管线米数等,其中设备、管线、辅材、风道、吊装费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价格,标配管线不得少于协议供货米数,否则报价无效。

  3、供应商报价应当为交钥匙工程价格,采购单位不再付费。

  4、非协议供货商可参与竞价。

  为提高竞价效果,切实达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建议采购单位在进行二次竞价时,在同档次水平上提供多个参考品牌。

  五、特殊情况的采购

  (十九)采购单位未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到当地协议供货商名单的,应先向总协调人联系供货事宜,确实无法供货的,采购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于中标品牌和机型范围内,进行网上竞价,但是空调设备及其管线、辅材、吊装费等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成交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验收单,经采购单位审核、评价后,由供应商下载、打印验收单一式两份,交采购单位一份。

  (二十)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情况下,采购单位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应向采购中心出具公函说明情况,经采购中心核准后可以购买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采购单位公函中应当说明以下内容:所购空调产品品种、型号、能效等级、供应商名称、地址、报价以及管线、辅材及安装、售后服务等标准,并附发票复印件。采购单位未经采购中心核准进行采购的,采购中心不予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视同未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六、权益保护

  (二十一)采购单位在空调采购过程中,可按照协议供货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二十二)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空调,不得向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空调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结算费用。

  七、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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