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十三)采购中心负责对协议供应商进行监督和考核。协议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采购单位可向采购中心书面投诉,采购中心核实后,将按照协议约定,责成协议供货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财政部对其进行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采购单位空调采购的; 2、向采购单位销售未列入清单的普通民用定速空调(移动式空调除外)、变频空调或商用空调,或者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移动式空调、特殊民用空调或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的; 3、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空调产品的; 4、不按协议规定执行中标价格,擅自提高空调价格,或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或在中标机型促销期间未给予采购单位同等优惠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行为。 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在协议供货履约过程存在上述问题或违反本通知的其它问题的,请在第一时间与采购中心相关业务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83084961 传真:010-83084974 联 系 人:谢蓉晖 电子邮箱:yudiluomei@yahoo.com.cn 附件:1.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略) 2.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协议(略) 3.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承诺书(略) 4.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略) 5.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投诉表(略)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