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c、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以下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 2、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规定,对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三个品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试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单位(不包括京外单位)每月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不超过50万元、打印机不超过30万元、网络设备不超过120万元的,可以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最高限价以下直接采购;每月累计采购超过以上金额限度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再执行协议供货(试点方案详见财库[2009]101号文件)。因时间和任务紧急的采购情形除外,但应事先向采购中心履行备案手续。 3、协议供货议价采购。在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包括碎纸机、网络安全产品等)实行协议供货基础上的议价采购。在线议价是指采购人在公布的协议供货参考价基础上,在线向协议供货商发出议价邀请,接受协议供货商针对本次采购的报价后,综合考虑报价、资质、服务等因素后确定一家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不得高于中标价。具体流程请参照协议供货议价平台相关规定,在线议价选择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报价,选择理由上网公开。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和采购中心公告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目录和协议供货商名单实施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参考价。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外产品或确需从非协议供货商处采购的,应按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供货合同和验收单 1、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协议供货合同和电子验收单格式,协议供货商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后,由合同管理系统自动审核生成,合同双方打印、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形式的合同和验收单无效。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电子验收单以外任何形式的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等,都不能作为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3、合同编号和电子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各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审计、监察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右上角“核对验收单”录入验收单编号、金额核查其真实性。 (三)验收支付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负责验收,在收货时当场进行清点,参加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索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协议供货商约定账户;未实行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各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 五、政策功能规定 (一)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第十六期协议供货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td上网笔记本、lcd显示器、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均为纳入最新一期正在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七期)》内产品,各采购单位不得采购协议供货外非节能清单内产品。 (二)本期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单反数码照相机、专业数码摄像机、每分钟50页(不含)以上复印机、a3(含)以上幅面打印机及便携打印机、每分钟25页(含)以上高速扫描仪,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并中标。采购人采购非协议供货的进口产品时,应按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三)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列入最新一期正在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品目,已优先获得中标资格,各采购单位应优先选购。 (四)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规定,采购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产品。 (五)为更好地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规定,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六、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