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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机采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5-30
【实施时间】 2010-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第十六期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价格、技术配置、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作其它用途。

  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下属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进一步做好协议供货价格和市场价格的联动,获得更好的价格优惠,采购中心将通过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组织中标厂家二次竞价、委托第三方机构价格调查、选择部分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在每月月初使用网上竞价方式测试成交价格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协议供货价格监管。

  八、违规处理

  (一)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协议供货商违约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取消其下一期协议供货投标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以及签订合同后拒绝履约的;

  3、未在投标承诺供货期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未按承诺的优惠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5、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6、生产厂家举办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涉及中标产品而未及时通知采购中心参加促销活动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

  7、因质量、服务、价格等原因被采购人投诉情况属实的;

  8、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9、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框架协议规定及投标承诺的其他情形的。

  (二)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报请财政部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无故拖欠货款的;

  4、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工作。有关部门将对协议供货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各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和采购中心(包括主任信箱)反映。联系电话:财政部国库司监管电话:010-68552269/29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一处:010-83084967/69/56,83084964/56(传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服务热线:010-83083549/74/84。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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