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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号令
【颁布时间】 2010-05-29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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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以及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以及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局商请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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