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处理。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重大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