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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示范组织体系。示范县(农场)政府对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县级农业部门有明确的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及人员,有农业综合执法、质量检测、技术推广服务等农业执法与公共推广服务机构,县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好。 4. 示范依托载体。核心示范区内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托带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面积(规模)不低于示范产品总面积(规模)的10%,能够对示范产品产业和周边农户起到强有力的辐射带动作用。 5. 示范附加说明。申报县(农场)有较好的农田水利、养殖等基础设施,正在实施或实施过相关的国家级农业生产建设性项目,承担过农业部定点市场、“三电合一”农业信息入户、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整体推进县(农场)、已纳入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县(农场)建设计划的县(农场),优先考虑。示范工作推进建设期限一年。示范建设期满,农业部组织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二)建设内容 以核心示范区建设为重点,主要开展农业技术标准的集成转化、培训推广,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1. 完善示范产品标准体系。示范县(农场)围绕示范产品,按照目标市场要求,依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完善示范县(农场)示范产品标准体系,建立贯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生产控制技术规范,并将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集成转化为通俗易懂、好操作、真管用的实施手册或明白纸。 2. 核心示范区建设。示范县(农场)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2-3个核心示范区。核心示范区生产集中连片,核心示范区建设面积(规模)应占示范产品总面积(规模)20%以上。 3. 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示范县(农场)应当对示范产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对全县(农场)乡镇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推广人员进行1次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对核心示范区种养户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2次,对示范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生产骨干进行1次全员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项目完成时,核心示范区直接从事示范产品生产经营的种养户能够持续按照标准进行规范生产。 4. 农业投入品使用。示范县(农场)依法建立统一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制度。核心示范区推行投入品连锁配送和定点销售,建立可追溯的销售档案记录,有措施杜绝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 5. 质量安全监测。示范县(农场)对示范产品实行定点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和报告制度,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有受控的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6. 质量安全追溯建设。示范产品依法实施生产档案记录、用药休药期(间隔期)、包装标识、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地准出制度。 7. 品牌培育。坚持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基础,大力培育品牌,提升示范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信誉。 (三)申报数量 各省(区、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局、委、办)为一级厅局的,每个独立厅局推荐1个示范县(农场);一级厅局为综合厅局的(含两个以上行业),择优推荐2个示范县(农场)。 (四)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 2010年每个示范县(农场)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资金使用按照《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6]2号)要求执行,主要用于: 1. 推进标准化生产补助。主要用于县级农业部门编制技术实施方案、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编印技术培训及宣传资料,举办技术培训班,开展技术指导。 2. 核心示范区生产条件标准化改造补助。种植业主要是低产果园、低产茶园、低产菜园的改造补助;畜牧业主要是畜禽良种引进补助、关键饲养设备购置补助、饲料配制设备购置补助、粪污处理设备购置补助等;渔业主要是池塘和渠道清淤挖深、池堤整修、护坡、生产用房、仓库改造等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标准化改造;整修场区道路、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增氧机、投饲机、水泵等仪器机械设施设备配套;养殖用水净化、养殖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标准化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