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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检查充装站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1)是否按规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车用气瓶等特殊气瓶除外); (2)是否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是否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3)是否按规定在充装的气瓶上逐只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 (4)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 5.检查充装站气瓶送检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 (1)是否已落实气瓶检验责任,并按规定将气瓶及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定期检验; (2)气瓶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 (3)是否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送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 (4)是否存在擅自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的行为。 (二)气瓶检验站治理。 气瓶检验站治理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检查气瓶检验站和检验人员资格许可情况。 (1)检验站是否按规定经过核准并在有效期内; (2)检验站是否超范围检验或涉嫌从事气瓶修理改造; (3)检验站相关检验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检验人员证件,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检验站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 2. 检查检验站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气瓶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2)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实用并及时修订; (3)各项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 (4)现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是否齐全。 3. 检查检验站气瓶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1)是否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 (2)气瓶检验记录是否真实; (3)气瓶检验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证企业生产的合格瓶阀; (4)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是否有检验合格标志,对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判废的气瓶是否作报废处理。 4. 检查经检验判废的气瓶处置情况。 (1)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2)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 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年度监督检查和现场监察,强化对辖区内气瓶“两站”的安全监察工作。对违规的不合格充装站或检验站,责令其暂停充装或检验进行整顿,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整顿仍不合格的充装站或检验站,应报请发证机关取消其充装或检验资格。 五、气瓶“两站”治理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措施,明确目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责任制,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治理工作可分为宣传部署、企业自查、检查治理和总结验收等阶段进行,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工作步骤和进度要求,并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和重视。同时,对外要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支持,对内要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执法等相关机构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内外联动。工作中,各地还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工作联动,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要巩固完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气瓶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在巩固完善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气瓶充装站开展探索分类监管机制试点,对不同种类、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水平的充装站,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并积极探索采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同时,积极引导、鼓励气瓶充装站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相当规模且已经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站,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可由充装单位设立气瓶检验站检验自有气瓶。各地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气瓶检验工作的有效监管方式,探索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并推进气瓶分类监管新模式的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