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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
【颁布时间】 2010-06-13
【实施时间】 2010-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要加强宣传,推动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和广大瓶装气体用户宣传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并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推动“两站”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各气瓶充装站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充装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按照gb 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报废处理。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应针对按gb 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俗称“螺丝瓶”),制订气瓶报废和更新计划,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或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的超期未检螺丝瓶,不得进行检验,应进行报废处理;对制造标志模糊不清但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使用至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2011年9月底)前进行报废处理。各充装站的气瓶报废更新计划应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地应确保2011年9月底前实现螺丝瓶全部报废。

  

  各气瓶充装站应及时将报废气瓶送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鼓励充装站与任一持证的气瓶制造单位订立协议,由气瓶制造单位用“以旧换新”方式将已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折价回收处理,确保其不再流回使用。不得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废品收购站),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六)各气瓶检验站要配合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的规定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对按照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螺丝瓶”,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不得再予检验出站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要承担气瓶事故的相应责任。严禁对上述报废气瓶进行修理、改造和翻新,一经发现,应当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并吊销气瓶检验许可。

  

  各市(地)级质监部门应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报告工作进度。省级质监部门应对“两站”治理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附件: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持证充装站数量(个)

持证检验站数量(个)

持证气瓶充装人员数量

(人)

持证气瓶检验人员数量(人)

取缔充装站数量

取缔检验站数量

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数量(只)

检验气瓶数量(只)

报废气瓶数量(只)

发出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份)

永久气体气瓶

液化气体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

特种气瓶及其他

永久气体气瓶

液化气体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

特种气瓶及其他

总计

                    


  (注:上表统计数均为累计总数,非分季度数)

  填报人: 填报机构(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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