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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应急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6-11
【实施时间】 2010-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七)完善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要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经验,全面梳理卫生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卫生应急预案动态更新修订机制,逐步形成由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若干卫生应急专项预案、分事件类别的部门单项预案和行政及专业部门的工作规范所组成的卫生应急预案和规范体系。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卫生应急预案,抓紧完善本地区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切实提高预案的覆盖面。

  (八)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在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建设基础上,按照一网多用、填平补齐的原则,整合现有监测信息资源,完善、拓展网络直报系统功能,逐步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功能。加快综合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能力,实现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功能。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依托国家应急信息发布体系,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沟通能力。

  依托现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部门的实验室,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处置实验室检测的标准方法和质量管理系统,推进病原微生物、化学、核与辐射实验室快速检测方法研究,完善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鉴定技术、能力储备和网络实验室信息的监测分析工作,切实增强病因快速调查和有毒物质的检测能力,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鉴别能力,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整体检测水平。

  (九)建立健全全国紧急医学救援网络。研究制定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的准入标准和评审程序、基地工作规范和基地网络管理办法。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建立综合与专项医学救援兼顾,陆地、海上(水上)与空中医疗救援相结合的全国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网络;逐步实现规范化准入、网络化运行、系统化管理、标准化评估。加强各级传染病医院和医院传染病专科的突发急性传染病救治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强化核与辐射损伤救治基地、化学中毒救治基地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逐步形成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救援网络。

  (十)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系统。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重点加强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职业中毒、化学中毒、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群体性伤亡灾害事故等所需药品、疫苗、医疗卫生器材和设备等的实物储备或生产能力储备,合理确定储备种类、数量和方式;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卫生应急物资的快速调用程序,健全地区间、部门间、军地间卫生应急物资调运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卫生应急物资供应的时效性。

  (十一)建立完善卫生应急科研支撑系统。进一步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研究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重点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研究,推进快速准确的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预测预报、事件确认和控制技术水平。鼓励跨学科、专业的合作交流,积极开展灾难医学和救援医学研究。积极推进卫生应急管理研究,推动卫生应急管理学科专业建设。

  (十二)推进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区)建设。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评估标准、工作规范及管理办法。以县(区)为基本单元,以推进基层卫生应急工作为目标,以自评和考核推荐为方式,确定若干个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区)。要摸索形成有效的基层县(区)卫生应急管理模式,为全面推进基层卫生应急工作提供指导。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充分认识到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格局,切实落实本指导意见,积极落实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目标。明确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各项任务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制度环境。

  (十四)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要制定相关政策,拓宽卫生应急保障渠道,加大对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应急日常工作的投入。加大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和行政监督力度,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工作。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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