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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公布阶段(2011年3月)。 规划正式稿印发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主管部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十一五”标准化工作总结。 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十一五”标准化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十一五”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包括标准专项规划计划制订实施,国家标准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标准化科研、信息化建设、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研究提出纳入国家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和意见建议。 根据标准化“十二五”发展需求,认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和本领域面临的形势,提出需要纳入国家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以及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 1、“十二五”标准化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2、“十二五”标准化主要工作和重点领域,包括国家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化活动、采标、标准实施与监督、标准化科研、标准化信息化、标准化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十二五”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与各专项规划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相衔接; 3、政策措施。为实现“十二五”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制度、机制、技术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报送材料时间和联系方式。 请各单位将“十一五”标准化工作总结及编制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意见建议内容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标准委。 联系人:李治平 电 话:010-82260705 e-mail:lizp@sac.gov.cn 二○一○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