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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谭志娟、王秀芝、张秀娟、李登海等124名代表提出修改种子法的议案4件(第79、244、324、428号)。议案建议对种子法进行修改,一是加强种子产业保护,对外商投资国内种业以及科研合作进行规范;二是取消支持科研单位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三是改革品种审定制度;四是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五是修改假劣种子的定义;六是加强农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七是规范种子的广告宣传。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种子法。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部分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部等部门已就种子法修改进行了前期调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推进了种业依法管理。但种子法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种业发展的需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加强执法的同时,抓紧开展种子法修改的调研工作,就需要修改的内容抓紧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尽快提出种子法修订草案。 三、7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7.杨成涛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村经济合作社法的议案1件(第492号)。议案提出,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村经济合作社在发展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制定村经济合作社法,明确村经济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成员资格,理顺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之间关系,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认定、利益分配、征地补偿分配等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 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问题,已在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有所规定。关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等问题,将是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需要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其他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有的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有的将在相关法律修改时加以考虑,有的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相关法律实施力度,并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8.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61号)。议案提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置的运作模式、处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一是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把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到派生品种,杂交种亲本的品种权自动延伸到杂交种;二是改革品种管理模式,统一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制度;三是改变品种权保护模式,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改为单一司法保护;四是明确侵权证据保全、侵权物处理、侵权赔偿标准等,加大处罚力度。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认为,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农业部认为有必要将该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将适时启动法律起草工作。国家林业局认为,议案提出的侵权证据保全、侵权物处理、侵权赔偿标准等问题,属于立法空缺,有必要完善,建议启动该条例修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在调研基础上考虑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主要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执行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强执法工作来解决。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时进行修改。 9.黄河、徐崇华、姜玉泉、申丹等125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4件(第74、160、226、170号)。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和流转、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规定不够合理,建议修改完善,允许农民调整承包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身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建议,暂不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办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明确界定的条件,不主张对法律关于承包地调整的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