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办建管[2010]99号
【颁布时间】 2010-05-10
【实施时间】 2010-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建管[2010]99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水利厅,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决策,根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9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0]1号)的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水利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赵东晓 赵亮亮

  电话:010-63202710 63202716

  传真:010-63202685

  邮箱:zxzl@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

  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9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6月底前,制定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依托水利部(含流域机构)和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水利行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重点做好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探索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在水利行业全面推广实施提供实践依据。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共享,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浪费。

  (二)统一规范,突出重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要求和共享规范,建设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公开共享服务。

  (三)明确责任,分级实施。

  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明确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项目信息公开,保密项目除外。

  (四)积极探索,分步实施。

  通过开展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部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点实施工作,积极探索适用于水利实际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成功做法和经验,为全面推广实施提供实践依据。

  三、试点范围

  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以及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水利厅先期进行试点,然后在水利系统全面推广实施。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和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和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责任主体。

  (二)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各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的要求,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页面展现、信息导航、访问权限等发布、管理及服务功能,并按照责任分工,对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且由本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做好信息公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