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续期注册: 初始注册期满需要继续在现执业单位执业的,执业单位在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与办理的注册。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变更执业单位,由现执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为其申请与办理的注册。每人12个月内只能变更注册一次执业单位。 第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期限: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每次注册的期限为4年。注册期内注册项目与级别发生改变时,需要在改变后30日之内,将改变的项目和级别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进行备案。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应视不同注册类别提交不同的申请资料。 (一)初始注册: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现执业单位授权声明”栏必须签属意见);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5.执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续期注册: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申请表》(必须注明原注册项目及有效期); 2.续期注册的原因及相应证明文件(如与执业单位续签的劳动合同)。 (三)变更注册: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申请表》(必须注明原注册项目及有效期); 2.与前执业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见证资料(如,约定聘用期已满的原劳动合同、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所签署的文件); 3.与现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现执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到期或被吊销的; (四)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再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一)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造成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事实的;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到期或被吊销的; (四)在注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因需要暂停执业等原因,由其执业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已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七)执业单位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予以注册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况。 (九)经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认定违反执业准则,并做出取消执业注册决定的。 注销注册者,不能执业,不得代表其执业单位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不得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注销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确认 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将在该协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执业单位及个人可以登录该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获取纸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书》者,可以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制发纸制证书寄至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后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其执业范围、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按照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遵守如下执业准则: (一)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检验检测责任。 (三)依法从事注册资格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并出具相应检验检测报告。 (四)不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公正原则,不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法收入以外的其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