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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消字[2010]95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认真做好2010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品种,进一步加大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力度

  

  各省(区、市)工商局要按照"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的要求,结合区域性、季节性消费特点和本地消费习惯,对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进行认真分析,针对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商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突出商品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要求,加大监测工作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商品,督促经营者提高进货把关和自律水平,增强商品质量意识,营造良好商品市场环境,促进扩大商品消费需求。根据全国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分析情况和往年监测工作情况,要突出相关重点商品认真开展质量监测工作。主要是: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燃气灶具、压力锅等家用电器和家用商品,人造板、涂料、油漆、胶粘剂等装饰装修材料,保暖内衣、羽绒服等服装,儿童玩具、童装、童车等儿童用品,水泥等建材,润滑油等汽车配件和汽车用品,染发剂等美容美发用品,电线电缆、插头插座,手机及手机电池,节能灯具、珠宝玉石、床上用品等。具体监测工作主要由各省(区、市)工商局组织实施,结果及时上报总局。各省(区、市)工商局也要结合区域消费特点,选择有关重点商品,相对固定品种、固定检测项目,连续进行监测,掌握商品质量市场动态,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促进源头治理。

  二、强化结果利用,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实效

  

  各省(区、市)工商局要强化监测结果的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实效。要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与案件查办紧密结合,根据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强化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经营行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研究分析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问题、趋势和市场消费状况,有关分析情况要适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为政府和有关部门调整产业结构、制定消费政策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参考。要在核实情况、严格程序和报告当地政府的基础上,真实、科学、准确、全面地开展消费提示和警示。要及时向工业主管、质检、商务等部门通报监测信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源头治理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要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作,适时通报监测结果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

  三、严格工作程序,进一步提升监测工作规范化水平

  

  监测工作既关系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各省(区、市)工商局要严格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提升监测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监测工作的真实、公正、科学、准确、全面。要根据总局总体部署和地方政府工作安排及当地实际,科学制定监测工作计划。要根据监测工作需要,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作为承检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抽取样品,并当场封样,由承检单位工作人员、工商机关执法人员、被抽检的经营者负责人签字确认。各省(区、市)工商局要在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检的经营者,同时督促承检单位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送达以及确认凭证要妥善存档备查,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各省(区、市)工商局要依法处理被抽检的经营者或者生产企业的复检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复检。检验检测结果未经确认或者复检确定的,不得对外发布,也不得作为执法和处罚依据。对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认的检验检测结果,各省(区、市)工商局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按照政府的要求,针对不同情况,依法做好监测信息的上报、发布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工商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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