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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文件要求,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但近两年来,部分省联社受利益驱动,违反服务农村信用社宗旨,背离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信用社利益,弱化了“三农”金融服务。2009年末,全国有24家省联社开展了资金经营业务,业务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其中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资金运用的80%以上在系统外,而经营收益仅有不足5%返还给农村信用社,有的省联社甚至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扩张,超范围经营,产生新的风险隐患。为规范省联社经营业务行为,加强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和规范省联社经营行为。省联社要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理念和宗旨,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稳健发展为职责和目标,从加强支农服务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需要开展业务。业务规模要以不影响支农水平为底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一致、与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不能为利润引诱而盲目开展经营业务。从根本上扭转以盈利为目的、干预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侵占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行为,严禁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防范省联社的业务经营风险。 二、全面清退超额集中占用的农村信用社资金。省联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要求农村信用社将资金上存省联社,严禁抽调农村信用社资金,对要求农村信用社上存资金的内部规定应立即取消,对已经以二级准备金、风险互助金、风险统筹资金等名义上存到省联社的资金,要全部返还。省联社不得抽调、占用农村信用社资金用于行政费用支出、购建办公用房、购置汽车等固定资产及个人奖励。省联社要不断提高清算资金使用效率,农村信用社应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清算资金量和清算业务增长情况,科学测算应缴清算保证金数额,原则上要按低限确定上存额度。对超过实际、超额占用的清算保证金,省联社要予以清退。对于农村信用社上存的所有清算资金,省联社只能用于结算清算,不得挪作他用。 三、清理规范资金运用业务。省联社只能以自有资金、农村信用社以约期存款存放在省联社和委托其进行投资的资金开展业务,资金运用业务规模应与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挤占、“虹吸”支农资金,对超出农村信用社需求的不合理部分必须清理和压缩,特别是全辖涉农贷款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涉农贷款增速低于其他贷款增速的省份,要对省联社业务规模坚决予以压缩。省联社资金运用业务范围应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仅限于存放中央银行、存放同业、银行间债券市场、调剂农村信用社。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品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省联社承销债券并向农村信用社分销的,不得向农村信用社收取手续费,并应将债券直接托管到农村信用社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托管账户。省联社不得以任何自有和农村信用社资金购买资产支持类证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不得从事贴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四、依法合规开展系统内资金调剂服务。省联社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需要做好系统内资金余缺调剂服务,防范支付风险。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应自主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融通资金,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省联社提供的融资信息咨询服务,由农村信用社相互之间调剂解决临时头寸不足。在确保涉农贷款投放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仍有富裕资金时,应严格防止贷款盲目投放和其他不审慎经营行为,在平等自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并逐笔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或委托存放同业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通资金,委托资金收益要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委托机构所有,如以约期存款的方式存放于省联社,其利率水平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