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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搜救发[2011]221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1年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港航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港口、码头、航道生产作业及工程现场的管理。对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筑物、港口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指导港口企业切实做好港口物资的防护、储运、转移工作,合理安排港口作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完善应急组织机构,落实专职联络员,加强预警信息接收、转发和预防工作,提前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检查,对本地区危险性较大工程组织专项督查;二要督促施工单位提前加固大型临时结构、检查机械设备抗风措施,对易受台风、雷雨、洪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施工工地和驻地,应及时转移施工人员,凡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的,一律停止施工作业。

  四、精心部署,科学指挥,全面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精心部署抢险救灾工作。一要建立专业抢险队伍,明确任务,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救灾能力。二要合理部署力量,公路管理、道路运输部门要科学部署抢险车辆、设备及物资,保证抢险力量部署最优化;海事、救捞部门要按照有关值班制度和搜救联动机制要求,在重点海域部署精良的装备,为防汛抗台期间的海上安全和搜救提供保障;各级海(水)上搜救中心要及时组织、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海(水)上遇险人员、船舶、设施的搜救和船舶污染的清除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三要及时补充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确保各种物资按要求备足到位。四要进一步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防汛抗台资金筹措体制,为防汛抗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灾害造成公路损毁、交通中断时,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集中力量,尽快抢通出入灾区的主要干线公路和通道。难以及时抢通的,要修筑便道,架设便桥,或制定切实可行的绕行方案,保障疏散灾民和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通行,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灾后要及时开展损毁公路的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海事、救捞、港口、航道等部门要做好避风船舶疏散和航道应急抢通工作,以及助航和作业设施、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并组织船舶迅速恢复运输生产。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营造良好的防汛抗台氛围

  各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的规定,选择恰当的新闻切入点,以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为主、社会和行业媒体为辅的方式,及时对外发布防汛抗台工作的各项部署、措施和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六、密切关注,及时报告,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各单位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上报重特大汛情、险情。当出现台风、持续强降雨等重大灾情时,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公路发〔2011〕183号)要求,及时通过路况信息管理系统上报部公路局,受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要于每日9时前将最新汇总的路产损失、交通阻断、工程损失和人员伤亡、防汛抢险工作等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室。

  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要于每次台风进入我国24小时警戒线前和每次台风防抗工作结束24小时内,将防抗台风工作情况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要在受台风影响24小时前,将可能受到影响的所属船舶、设施防抗台风情况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每一阶段的防汛抗台应急处置工作,对在防汛抗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加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完善相应预案。

  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应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防汛抗台工作总结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联系人:韩敏

  电话:010-65292218

  传真:010-65292245

  邮箱:cnmrcc@mot.gov.cn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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