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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