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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5-30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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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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