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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10日七届1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二章 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的单位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职权范围,可由其中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或政府指定的单位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四)具体的行为规范;

  

  (五)施行日期。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应当认真研究,并按期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列明不同意见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其他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直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送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送所属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的法制机构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三)制定依据;

  

  (四)有关单位的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等。

  

  第十七条  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简要过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措施、协调情况及有关意见的采纳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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