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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政府规章除外。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外,还应当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布机关提供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第十条  备案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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