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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浙政发〔2010〕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真抓实干,狠抓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十一五”规划期前四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3%,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的85%;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分别下降13.65%和18.49%,分别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90.4%和123%。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决战之年。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气力,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期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5.1%,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5%,这是中央交给我省的重要任务,也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呈较快增长态势,能源需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增加。以镇海炼化100万吨乙烯项目为代表的一批临港石化、钢铁、造纸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陆续建成投产,给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今年一季度以来,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进度不理想,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化学需氧量减排指标出现倒挂,二氧化硫排放下降趋势明显放缓。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铁的决心、用铁的手段、以铁的纪律,采取果断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立即组织开展对各市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各市政府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到今年底,对各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0年全省关停小火电3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钢产能10万吨、造纸5万吨、皮革160万张、印染20亿米、化纤20万吨;淘汰直径2.4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5座、落后生产能力500万吨;关停50座粘土砖瓦窑,削减产能15亿块标砖。省经信委要尽快公布全省高耗能工艺、技术、设备淘汰目录,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将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地,明确任务和责任。各地要在完成省下达任务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淘汰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省环保厅要进一步严格重污染行业环保准入政策,提高行业排放标准,倒逼重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削减存量,腾出环境容量。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较困难的地区,实行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限批。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切实从源头上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省经信委要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出台《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新上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环评,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环评审批制度,坚持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专家评价和公众评议相结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减反增的地区,暂缓项目环评审批。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信贷资产安全;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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