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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近几年以来,在全市安监系统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储存仓库全部进行了改造升级,安全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确保了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但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基础比较薄弱,仍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特别是在安全制度建设、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普遍存在不足。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省局的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好烟花爆竹药物检测相关工作的落实 近日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6号,附1),对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包括我市的两家烟花爆竹企业,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安监局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1、采取有效措施,将省局确定的18家生产企业全部清出济南烟花爆竹市场。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对照名单,首先进行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存有上述企业产品的,一律依法收缴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尽快妥善销毁;凡是与上述企业签订了购买合同但尚未进货的,购买合同作废;今后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购买、储存和销售上述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同时,要举一反三,对全部烟花爆竹产品自查一遍,凡是没有省级质检部门烟花爆竹检测合格证的,要全部封存,待进一步检测确定后再行处理。自查自纠的情况于6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二处)。市安监局将组织专门的检查,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2、对省局通报的章丘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济南繁荣商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市、区安监局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情况于6月15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二处)。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采购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作为原材料,不得违反药物禁忌配伍规定生产,不得将生产的a级产品与其他烟花爆竹产品混存混放。 二、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和省安监局《关于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0〕78号)的要求,为及时掌握我市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工作落实情况,从2010年5月开始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流向情况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1、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应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储存、销售情况月报表》(附2),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必须向市安监局报送。同时抄报仓库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如遇休息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报送。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表格中注明停产原因、时间段等内容,产品品种细化到小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表格“产品品种”栏中,依次写明每间仓库实际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量。限放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限放期间,无烟花爆竹销售的,填写烟花爆竹购进数量,并在数字前加“-”,以便区分。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流向登记报送情况,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检查落实。未按时报送或报送数据不准确的,市、县(市)区安监局将联合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安监局汇报。 三、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力度和密度,按照安全大检查的要求,分阶段分重点,认真做好高温高湿季节、汛期、生产经营旺季、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期的安全检查。要将企业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药物安全性检测作为各类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问题严重、整改措施不力或敷衍推延整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今后,凡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存在违规烟花爆竹、倒卖(租借)许可证或对外出租生产储存设施的,一律不予上报颁(换)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