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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大署办[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县级直属企事业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其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公开招标。

  第五条  招商引资和民营(非公有制控股股份制)企业使用自有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投资人可申请邀请招标,但标志性建筑和临主要街道公建项目,均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复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及抢险救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直接发包。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积极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或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特殊建设项目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方案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审查招投标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 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 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持《招标备案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公告或发布邀请前5个工作日内持《招标备案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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