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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加强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监管职责,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州、深圳、佛山市继续按照2008年我厅下发的广东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我厅即将下发新的试点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 饮用水卫生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及时掌握全省饮用水卫生状况,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将饮用水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建立省、市、县(区)、镇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规范的饮用水卫生监测制度、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以及饮用水监督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为政府制订饮用水卫生安全政策法规和保障规划提供基础和依据。 三、监测范围 市政供水单位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 四、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调查 了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资源分配、水源污染状况、取水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供水量、供水范围和供水人口等监测点的基本信息。 (二)水质监测 1、监测方法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 - 2006)执行。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 2006)执行。 生活饮用水监测抽样时宜采用供水单位与卫生部门联合采样方式,每一采样点采样两份水样,供水单位和卫生部门各检验一份水样,当卫生部门发现问题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改进,并监督改进情况,根据不合格指标情况可重新抽检检测。 2、监测点设置 (1)出厂水:全部城镇(城市、区、县城所在镇)供水出厂水设为监测点。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 (2)末梢水:原则上按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2010年,市政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省会城市至少设4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至少设20个监测点,县或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至少设10个监测点;自建集中式供水末梢水,每个水厂的末梢水至少设1个监测点;乡镇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至少设2个监测点。管网末梢水最好选取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市政供水末梢水作为监测点。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3、监测指标和频次 水质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要求 注:开展出厂水全分析摸底监测的目的是确定我省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一次市级供水单位出厂水全分析检测,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一次县(区)及所在镇供水单位出厂水全分析检测。 (三)结果报送 水质监测结果实行网络直报(我厅将适时下发软件并开展培训)。 五、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饮用水监测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饮用水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能按要求开展检测的水质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协助开展检测工作,并将监测过程中存在问题(包括未能开展检测的项目和原因,拟开展检测的具体时间)报告省卫生厅,监测中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索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公示的方式方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