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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4.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确保饮用水安全。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环保局配合,于2010年底前完成。 5.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并建立完善档案,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逐步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状况。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0年底前完成(不含重金属在线监测)。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 1.组织编制《三门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底前完成。 2.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各类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予以限期治理。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底前完成。 3.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在部分重点防控区域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底前完成。 4.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加快对铬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其他危险废物的妥善处置。对已造成重金属污染的土地、河流,因地制宜进行处置和修复。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1.组织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将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纳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内容,同时作为“三门峡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 3.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于2010年底前完成。 4.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依法关闭和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于2010年底前完成。 5.对城市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超标污泥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建设污泥处理试点厂,有关项目全部列入“十二五”专项环保规划。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配合,于2010年开展试点,2013年前全面完成。 6.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渣、污泥,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必须依法移交有相关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监测制度及食品保障体系 1.定期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高风险人群开展健康监测,建立和完善健康监测网络和定期报告公示制度,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 本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于2014年前分阶段完成。 2.确定重金属检测定点医疗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本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于2010年底前完成。 3.研究重金属人体损害机理,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 本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于2014年前分阶段完成。 4.对重点防控区域农田土壤及出产的农产品进行监测和农田划分种植功能区,对受污染农产品合理处置,确保食品安全。 本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于2012年底前完成。 5.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农产品、食品和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按土地变更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 本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于2010年底前启动实施。 (六)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1.探索和试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重金属排放企业准备金制度。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