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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门峡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三门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配合,于2010年底前完成。

  2.制定专项计划,加大对铬渣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壤修复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投入,实行“以奖促治”。

  本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配合,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

  3.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学习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以及污染治理、风险评估、修复治理等技术和装备。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

  4.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教育,让群众既了解重金属污染危害,又了解重金属污染可防可治,消除恐慌情绪。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责任追究。未完成本方案所列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视为对应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完成本方案所列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视为对应年度责任目标没有完成,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调度。市环保局负责每季度汇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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