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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人才招聘信息、程序及结果; (八)全市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外其他的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市教育局信息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教育信息简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科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科室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办公室审核,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科室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拥有科室提出公开建议,报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科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科室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市教育局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教育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教育局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快速及时将申请转有关科室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受理机构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科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教育局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市教育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