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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科室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科室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科室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科室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由市教育局纪委会和监察室负责对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教育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教育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科室应当在每年1 月31 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