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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市内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方便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诊购药。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等,都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困难企业职工,经批准可以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二、统一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没有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地区,应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参保人员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2.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由个人缴纳。 3.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个人缴纳。 4.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 (三)参保缴费管理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拖欠医疗保险费3个月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拖欠医疗保险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 2.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为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连续缴费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改制、破产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补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为在职职工缴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为退休人员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足15年的,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到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统一医疗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 (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个人账户占本人工资的比例分别为: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3%,45周岁以上的4%,退休人员为本人养老金的5%。 (二)起付线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 (三)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之间,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20万元之间(最高支付限额为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金额)。各地根据基金支付能力确定具体标准。 (四)基金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0%。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打折执行。工龄20年以下的为70%,工龄21年至30年的为60%,工龄31年以上的为50%。 四、统一门诊特定治疗、特定检查、特定慢性病种、特殊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 各地可在以下范围内选择确定门诊特定治疗、特定检查、特定慢性病种、特殊病种项目。 (一)门诊特定治疗 范围:1.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支付比例及限额为: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支付限额为25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1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