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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挂“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出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从原省口岸和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划入口岸协调职责。 (四)从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划入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 (五)承担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 (六)将贸易促进、投资促进、主办国际性会展活动、闽台港澳经贸交流等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等工作交由事业单位负责。 (七)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投资提供良好服务与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贸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提出我省对外贸易经济法规、规章、政策与国际经贸条约、规则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拟订我省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年度配额的编报,负责国家下达我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等工作,负责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和关税配额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实施我省国际品牌体系建设。 (三)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我省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承担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四)牵头拟订我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对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五)贯彻执行国别、多、双边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合作,促进经贸联系;负责与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地区)驻华经贸组织(商务机构)的沟通、联系。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负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起草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相关事项,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按规定负责外商投资有关统计工作。 (八)负责全省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和省级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撤销、扩区、区位调整、升级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考核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拟订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贯彻执行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承担我省境外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监督对外劳务派出机构,负责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