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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一季度,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增加,致使后几个月工作压力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上来,硬化目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快速行动,坚决打赢节能减排攻坚战,以各自任务的完成保全省目标的实现,向人民群众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有效遏制能耗污染快速反弹势头,确保实现全省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省政府决定立即采取以下十项措施。 一、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各设区市要根据省下达的能耗增量,核定下达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能(电)量限定指标,按月进行核查、预警,对超过限定指标的企业果断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年内建成且可能影响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两高”项目一律暂缓投产。对违规建成的“两高”项目一律责令停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 二、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5月底前分别下达各设区市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设区市,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三、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突出抓好100个节能重点项目、46个烧结机脱硫项目、50座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项目实行建设进度月通报制度。“双三十”单位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在报请省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启动再补办有关手续。 四、组织能耗污染大户开展对标行动。“双百”节能重点企业和726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要在6月15日前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对标方案,明确年内实现目标值和保障措施,并上报省节能、环保和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方案不完善、措施不力、进展不快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等方面不予支持,并提高企业贷款风险等级,取消企业及法人代表各种评先表彰资格。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大容量高发电及高脱硫效率的燃煤机组发电上网,限制低效燃煤机组发电,落实150亿千瓦时代发电量。组织实施60项电力需求侧管理重点项目,加快“能效电厂”建设。开展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及时、足额征收。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定能(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征收惩罚性电价;对超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征收惩罚性电价。 六、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口。对各地拟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当地单位gdp能耗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年内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对各地拟建的没有总量指标来源的高污染行业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环评报告。未通过环评、节能评估审查、安全生产审查、土地预审和水资源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项目,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七、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煤炭、石化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和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等七大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确保实现今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7%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目标。到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要达到95%以上,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组织开展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行动,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耗指标要比上年降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