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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政策。建立节能降幅不达标与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相挂钩制度,单位gdp能耗降幅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的设区市,要按降幅每差一个百分点增加节能资金100万元的标准,每季度末在本级财政支出中增列节能专项资金,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继续推行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和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年内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支。全面实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落实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优惠政策。 九、加大监察督查力度。6月底前,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完成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监察,坚决查处违法用能问题。7月底,在各设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导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差别电价执行不到位、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曝光一批反面典型,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十、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和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预测和预警,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按季度通报各设区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三季度开展预考核,实现目标难度较大的设区市要制定“两高”企业关停预案并适时启动。在对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考核时,要对“十一五”目标任务完成算总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一律就地免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他类型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法定代表人已获得的省内各种荣誉称号一律取消。 附表:“十项措施”具体任务分解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