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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接上页]


  八、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政策。建立节能降幅不达标与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相挂钩制度,单位gdp能耗降幅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的设区市,要按降幅每差一个百分点增加节能资金100万元的标准,每季度末在本级财政支出中增列节能专项资金,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继续推行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和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年内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支。全面实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落实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优惠政策。

  

  九、加大监察督查力度。6月底前,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完成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监察,坚决查处违法用能问题。7月底,在各设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导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差别电价执行不到位、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曝光一批反面典型,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十、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和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预测和预警,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按季度通报各设区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三季度开展预考核,实现目标难度较大的设区市要制定“两高”企业关停预案并适时启动。在对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考核时,要对“十一五”目标任务完成算总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一律就地免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他类型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法定代表人已获得的省内各种荣誉称号一律取消。

  

  附表:“十项措施”具体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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