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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商秩发〔2009〕620号)、《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等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和推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优化布局、适度集中、提高水平、规范经营为着力点,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推动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努力改变我省目前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的现状,提高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肉品的消费需求。 二、规划目标 通过合理布局、减控总量、整合升级、强化管理等多种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以小型屠宰场点为补充,设施先进、质量可靠、规范有序的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省作为全国最大的生猪屠宰加工基地的地位和优势,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肉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体系。到2010年年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压缩到1330个左右。到2012年年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控制在800个以内,生猪屠宰加工总量达到4450万头左右,其中大中型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比重达到75%以上。全面落实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面向全国流通、供应重点大城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质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标准,供应省内设区市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供应县(市、区)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供应乡镇及以下农村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标准。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实施统一规划和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减控数量,提高水平。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总量,鼓励发展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逐步整合、减少小型屠宰场点,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 (三)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严格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标准,加强检疫检验,全面达到动物防疫条件,推行无害化处理,增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治理,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污水、粪便等处理设施,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规划建设定点屠宰厂(场)。 (四)规范秩序,公平竞争。加强相关制度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实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限制小型屠宰场点肉品跨区域流通,清理并废止阻碍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经营的相关规定。 四、设置标准 (一)设区的市城区。可设置1-2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区域,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可设置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的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农村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设区市、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设区市、县(市)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厂矿、边远山区和海岛等,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上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