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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泸市府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实施充分开放合作,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拓展外经合作领域,促进泸州开放型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充分开放合作为动力,把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作为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构建“突出南向”前沿阵地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大战略措施。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对外贸易为中心,内外并举,外贸、外资、外经联动,贸易投资与产业互动,开创我市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坚持扩大规模与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相结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完善机制、优化环境,走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开放型经济发展新路子。

  

  (二)主要目标。努力推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外经合作跃上新台阶。2010-2013年实际到位外资年均增长20%以上,引进市外国内资金年均增长30%左右;力争2013年对外贸易达到2.5亿美元,其中出口2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实现1500万美元,外派劳务稳定在1500人次。

  

  二、工作重点

  

  (三)培育出口主导产业。紧紧围绕“四个四”发展战略,建立涵盖化工、机械、轻工、食品、农产品等优势特色产业的外贸出口项目储备库;积极推动出口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出口型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贷款等项目,着力培育扩大精细化工产品、重大装备制造产品、服装加工业和食品、农副土畜产品出口。

  

  (四)培育外向型工业园区。积极推动四川省化工出口基地建设,促进基地内企业扩大出口;积极培育酒业集中发展区、机械工业园区、合江临港工业园区向出口基地发展,促进产业优势向出口优势转化;积极推动泸州经济开发区、泸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泸州轻工业园区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着力打造加工贸易和出口型产业园区。

  

  (五)壮大出口主体队伍。按照“抓大扶小”的原则,大力促进化工、机械、酒类和农产品加工行业重点出口企业良性发展,不断扩大出口规模,力争今后三年内,培育发展年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企业一户,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企业两户,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三户,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企业6户;积极培育中小型出口企业,今后三年内,培育发展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企业10户。完善孵化出口企业机制,落实孵化企业进厂帮扶,指导新获权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推动企业间接出口转化为直接出口。鼓励支持总部在沿海的泸州企业利用总部成熟的国际营销网络开展对外贸易;鼓励支持外贸流通公司收购、代理泸州产品出口业务。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有针对性的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型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对引进的开放型企业,本着一企一策原则,给予政策扶持。

  

  (六)加大国际市场开拓。明确目标市场,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的契机,“突出南向”,重点拓展东盟市场;在巩固北美、欧盟、东南亚等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南美、东欧、中亚、西亚和非洲等新兴市场。对企业赴境外参展、推销等贸易活动给予支持,对新拓展国外市场和新开发产品出口并取得实效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到境外设立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中心等给予支持;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业务。

  

  (七)拓宽利用外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都向外资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托我市七大园区进行投资;鼓励兴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鼓励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酒业、化工、机械、能源、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优势企业;鼓励投资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生态环保型等产业;鼓励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投资it、旅游、物流、服务外包、区域研发中心等服务贸易业;鼓励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对这些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证并进入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开展外资并购和引进风险投资者,对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予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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