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10]14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九)加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快建设一批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特色突出、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技术工人培训基地,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校企合作,支持技校、职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培训基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冠名班”等短期订单式培训。对我市技校、职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且学员在我市企业实现就业的,每培训30人给予技校、职校1万元经费补助。

  

  (十)发挥企业培训的主体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认真履行职工培训职责,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创建学习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采取送培、自培、师带徒、技能竞赛、观摩、交流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普遍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形成职工正常的技能成长通道,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

  

  五、及时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十一)对成批引进外地来泉务工人员20人以上的单位,给予引进单位每人100元的奖励;对引进取得职校、技校学历证书的,可提高至每人400元的奖励。鼓励相关用工企业也给予引进单位适当奖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在招工中走“群众路线”,发动老员工带新员工来泉务工并给予奖励。

  

  (十二)对到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参加培训情况,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和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规定,给予不低于200元培训补贴。

  

  (十三)对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省内1000元、省外25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十四)继续通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做法,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延续到2010年底。

  

  六、进一步优化用工环境

  

  (十五)进一步优化用工环境,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基本工作权利,增强企业的吸引力。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对违法企业予以曝光和严肃处理。

  

  (十六)加强工资宏观指导,保障合理的劳动报酬。各地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整体工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调研、测算、公布每年度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让全社会周知,为各行业确定合理的工资报酬提供参考。

  

  (十七)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各地要充分发挥“五险统征”机制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依法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认真解决外来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和大病统筹。要适应我市职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09〕29号)要求,使劳动者社保权益不受损害。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时、拖欠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调整劳动关系。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在建设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将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到水利、交通、铁路等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发生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继续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劳动保障、卫生、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避免企业恶性竞争,严厉打击各类以招工、培训、技能鉴定为名坑害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用人单位,从源头上避免侵害职工权益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