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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10]14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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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支持和推进各级工会组建工作。支持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二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特点,继续实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多证合一、多举并重、多位一体”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按政策规定享有与本市居民相同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各种名目向农民工乱收费,妥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并保障他们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各级政府应把外来职工公寓建设纳入城乡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在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段,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引导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福利待遇,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升劳动者的归属感。要采取措施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各地社区服务机构和文化活动设施要向农民工均等开放,积极开展体现农民工需求、为农民工喜闻乐见的社区文化服务。

  

  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二十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用工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企业用工情况,牵头做细做实企业用工服务各项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扶持服务企业发展力度,主动为企业招工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解决企业用工需求的投入,对组织企业“走出去”招工等各项用工服务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宣传各类企业的企业文化、用工情况和用工需求。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服务企业用工的局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有效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缺口问题,改善用工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补贴、奖励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

  

  (二十三)各项补贴资金申领办法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四)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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