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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省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省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包括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专项中型水库加固工程、小型水库加固工程)是中央和省统一部署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也是中央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中央和省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2010年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目前,全市水利专项规划工程任务繁重,时间极其紧迫,部分工程项目进度滞后,形势非常严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09〕551号)精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市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任务 我市列入省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共93宗,批准概算27.28亿元,工程全部要求在2010年完成,包括如下项目: (一)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工程项目共15宗,批准概算24.9亿元。包括:景丰联围加固工程、高要城市防洪工程、四会新城区防洪工程、广宁县城市防洪工程、怀集县城市防洪工程、封开县城市防洪工程、德庆大桥电排重建工程、大旺围加固工程、高要联安围加固工程、高要金安围加固工程、鼎湖沙浦围加固工程、怀集三坑水库加固工程、封开利水水库加固工程、高要金龙高水库加固工程、德庆黄铜降水库加固工程。 (二)专项实施中型水库加固工程。〖ht〗工程项目共8宗,批准概算1.56亿元。包括:鼎湖九坑河水库加固工程、四会水迳水库加固工程、怀集湖朗水库加固工程、高要金龙低水库加固工程、德庆冲源水库加固工程、德庆河涝坪水库加固工程、封开西山水库加固工程、封开大冲水库加固工程。 (三)小型水库加固工程。工程项目合计70宗,批准概算8216万元。其中,鼎湖区2宗,四会市9宗,高要市10宗,广宁县6宗,德庆县4宗,封开县4宗,怀集县34宗,大旺1宗。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根据省政府和省水利厅有关文件精神,每宗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项目的政府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及责任人。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工程项目行政责任人,水务(水利)局长为主管部门责任人,法人代表和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实施责任人,相关部门(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国土、农业、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承担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协助责任。 (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分管领导为行政责任人,水务(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为主管部门责任人,法人代表和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实施责任人,相关部门(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国土、农业、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承担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协助责任。 (三)景丰联围加固工程的责任分工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景丰联围加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07]74号)不变,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目前形势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三、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一)通报批评,舆论监督。对未如期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及各项目责任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抄报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并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严格考核,追究责任。我市水利专项规划工程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列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对如期完成任务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未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单位根据完成程度和实际情况严肃追究责任。 (三)暂停新建水利项目审批。对未完成任务的,以县(市、区)为单位暂停审查、审批新的水利基建项目(应急抢险和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除外)。经考核验收完成任务后方可解除。 (四)暂停市级水利投资补助计划安排。对未完成任务的,以县(市、区)为单位暂停安排市级水利投资配套与补助(应急抢险和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除外)。经考核验收完成任务后方可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