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农村社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未纳入国家试点前,由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试点县(市)、区标准调整。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区农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农村社区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和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规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农村社区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农村社区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范围的扩大和新农保制度的推行,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社区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农村社区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农村社区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各县(市)、区农村社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全国统一的农村社区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加快农村社区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基层农村社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农村社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同时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农村社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社区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市级农村社区新农保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本级不新增农村社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农村社区新农保经办管理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农村社区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农村社区新农保地方,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农村社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农村社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农村社区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按照本意见参加农村社区新农保的地方将来纳入国家试点的,相应转入国家试点,并做好衔接工作。 农村社区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农村社区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农村社区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