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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积极发展通用航空。加快通用航空机场和油料存储等基础设施和运行保障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建成我省沿海的海上航空救援系统,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网络,积极发展勘探、巡查、旅游、培训、航拍等为产业服务的航空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兴办通用航空企业。 (七)完善机场配套体系 构建机场集疏运体系。加强机场与其他运输方式和城市交通的有机衔接,鼓励机场至码头、铁路、轻轨、长途车站的接驳运营,增开机场至周边区域客运班线;协调各运输企业间的行李、货物托运条件和政策标准,推动直挂、联合运输;开发网上多式联运客票销售系统和揽货理货系统,建立联运旅客和货物的跟踪服务系统。 完善机场配套公用设施。机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机场总体规划要求,扩大空港口岸开放,加强口岸通关建设,完善口岸查验设施,提升口岸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与机场配套的场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排水等公用设施。 (八)加强民航安全管理 民航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强化对民航生产运行系统的监管,不断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抓好空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安全。 机场所在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强对空港发展用地、机场设施、净空保护、噪音影响、电磁环境以及周边社会治安等管理,将机场应急救援纳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创造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营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和航空企事业单位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民航安全生产。 四、加快民航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局省会谈和局省合作机制,共同协调解决我省民航新一轮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航加快发展。省政府成立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民航发展协调办公室,挂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跨区域和部门的航空合作,督促落实并协调推进民航发展的相关工作;制定省民航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对各有关市、各机场、基地航空公司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组织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各设区市政府要设立相应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加强对民航发展的组织领导,推进机场建设,开辟航班航线,促进航空资源公平配置,强化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管。要加强与民航监管、空管部门、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长效协调机制,形成推进民航发展的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航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落实国家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支线机场比照中西部政策给予航线航班、行政许可及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省内干线机场采取多渠道筹资,支线机场及交通配套设施以财政性筹资为主。省级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新建支线机场,补助标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每个支线机场5000万元,由省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中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机场集疏运公路建设。 设区市政府负责筹措补助资金支持新开、增开国际国内航线航班,对前景好的新开辟航空市场给予重点培育,对重要的偏冷航线给予积极扶持;鼓励引进社会投资者,参与机场经营性服务设施与业务经营。对经营困难的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的市级政府提供必要的补贴。 (三)完善配套政策 设区市政府要下大力气开发航空运输市场、争取新开航线航班,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新开、增开航线航班、培育市场、增强竞争力,促进民航基础设施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区域民航发展实际需要,出台支持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经营公司、基地航空公司、机场配套建设、航空物流发展、临空产业开发、通用航空发展及机场规划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督促各机场管理机构完善航线网络,维护地面服务的公平竞争,对政府扶持培育的航班在起降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纳入全省规划的机场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在项目审批、用地、用林、用海、征迁、建材、融资、税费等方面,重点支持、重点推进。新设立的航空公司享受基地航空公司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措施,支持各类航空企业入驻我省,扶持通用航空项目。 鼓励培养和引进飞行、空管、机务、管理、物流等方面的急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