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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产的; (二)有害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指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改的; (三)未经审查同意擅自生产、引进或使用新的化学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违反规定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五)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造成重大影响的。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和职业病防治监督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有害作业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