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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市场监管;负责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协调督办等工作;负责资产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科技处”牌子) 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重大课题调研和政策法规问题的综合协调;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拟订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相关工作。 (三)耕地保护处(挂“规划处”牌子) 承担全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砖瓦窑整治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指导和审核辖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协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四)地籍管理处(挂“测绘管理处”牌子)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测绘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范;组织指导土地调查、确权、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管理和土地登记;调处权属纠纷;指导辖市(区)地籍工作。拟订实施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管理市县级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监管测绘市场、测绘活动和地理信息安全;负责地图编制出版、展示前样图初审;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 (五)土地利用管理处(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挂“调控和监测处”牌子)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分析统计工作;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收回的管理;拟订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组织相关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会审,承担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中介组织。负责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出件工作;指导系统内国土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工作。 (六)矿产资源管理处 拟订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政策,牵头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辖市(区)矿产资源规划;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采矿权市场;协调处理采矿权权属纠纷;开展矿产资源督察,配合查处破坏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规定;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提出停采、压覆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意见;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承担采矿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相关中介组织业务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探矿权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行业技术监督工作;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